光明文创联合国礼团队、非遗大师,三大IP共同打造《财福满堂》癸卯兔年纪念章******
2023癸卯兔年即将来临,中国及世界多国都在新年到来前发行生肖类纪念品,以此来表达对中国新年的祝福。
在众多生肖纪念品中,一套名为《财福满堂》的癸卯兔年纪念章正对外发行。
这套纪念章由光明文创和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联合出品。其中,光明文创是光明日报直属文化企业——光明实业总公司独家注册运营的央媒旗下特色文化品牌,在文创领域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为弘扬中国传统生肖文化,表达新年祝福,光明文创全力打造了此套2023年生肖纪念品——癸卯兔年纪念章,并特请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负责纪念章设计和制作全流程。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是北京工美集团的核心研发单位,拥有实力雄厚的研发设计师团队,成员毕业于清华美院、中央美院等。数十年来,技术中心一直承担着国家级礼品的设计生产任务,2008年成功设计制作了北京奥运会会徽发布载体“北京奥运徽宝——中国印”等,是享誉内外的“国礼团队”。
为确保一流设计、最高标准,癸卯兔年纪念章的设计和创作由北京工美集团的首席设计师冯超亲自领队。同时,设计团队还特别邀请了国家级非遗项目“蔚县剪纸”的代表性传承人——周广大师加入。“蔚县剪纸”和古老的生肖文化相结合,贯穿于纪念章的设计中,使其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纪念章外形为经典圆形造型,正面以兔子为题材,采用了彩印蔚县剪纸的形式,周围点缀敦煌花卉纹饰,并融入牡丹纹、如意、铜钱元素;背面结合了十二月份及十二花神元素,相互呼应,寓意一年四季。
整套纪念章在工艺上还做出了大胆创新,将彩印工艺和花丝工艺二者结合,使得整体造型更别致美观。
此次发行的《财福满堂》癸卯兔年纪念章,共分三个不同系列:金色套装、银色套装和黄铜套装,分别对应金银材质、银质和黄铜材质,每个系列均包含十二枚纪念章。金银作为贵金属而言,一直担当着比较稳定的保值功能,为纪念章的价值锦上添花。
金色套装共将发行3000套,银色套装共将发行5000套,黄铜套装共将发行10000套。每套纪念章都具有唯一编号,防伪可查,枚枚保真,既保证了每枚纪念章的唯一性,也使其具有极大的稀缺性。
十二生肖是我国传统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久远的生肖文化使中国人的精神、命运和情感紧紧联系在一起,构成了每个人终生的文化情结。正因如此,生肖一直是收藏界的一个永恒的题材。
不同于以往的生肖类纪念品,《财福满堂》癸卯兔年纪念章是著名文化品牌、国礼团队和国家级非遗大师,三大顶尖IP首次合作的首个成果,这在同领域是史无前例的。
由权威文化品牌牵头,国礼团队担当重任,国家级非遗大师助力,《财福满堂》癸卯兔年纪念章实为同类收藏领域登峰造极之作。作为贺岁与生肖文化的献礼,《财福满堂》癸卯兔年纪念章实为一款极其稀有珍贵的艺术藏品。
《财福满堂》癸卯兔年纪念章光明文创咨询热线
13811119220
4008837004
来源 / 光明文创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